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陶余来:“党要管党,从严治党”绝不是一句空话,切实加强党建工作必须有一套严格、规范、可操作的制度抓手
点击:  作者:陶余来    来源:昆仑策网  发布时间:2024-06-30 14:00:03

 

“有些知名企业像某大、某想之类的大企业,党委机构几十个,党支部几百个,但是上万亿的资金却被转移到了美国,大量巨额资金流入董事会个人腰包,化公为私,侵吞国有资产,甚至连在美国上市这样的重大事件也可以不经党委讨论,这种党委机构形同虚设。我们讲党的领导,就是要切实让党委有话语权,重大问题必须给党委以权力,甚至你董事会研究的特别重大问题,党委也可以拥有一票否决权。这才叫党的领导。如果党的领导只是应付检查的形式,企业大搞资本主义,大搞资本外流,党组织却没有任何干预权,这还叫什么党的领导?你侵犯工人利益,盘剝压榨工人,党委支部没有发言权,成了你资本的‘打工仔’,还叫什么党的领导?对这样一个特别重大问题,我们缺少研究,更缺少必要措施。”

 

619日昆仑策发表的陈先义文章《非公党建绝不能做资本的“打工仔”》中提出的问题,确实值得反思,特别是其“对这样一个特别重大问题(指非公企业党建),我们缺少研究,更缺少必要措施”的说法,值得中央高度警醒重视。

 

事实上,岂止非公企业党建,我们的不少央企、各级国企乃至一些机关事业单位党建,也并不是真的都已做得很到位,“党要管党,从严治党”,在不少单位还只是停留在嘴上,或只挂在墙上,并没有真正落实到行动上。

 

切实扭转和改变党建工作流于形式的局面,首先还是要从体制机制保障入手。笔者以为,党中央可以考虑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党(工)委设立“党建工作部”(就如中国人民解放军设有“总政治部”)。

 

有人或许会说,这与精简机构岂不是背道而驰?其实不然。该精简的自然要精简,可如果本着问题导向,与时俱进,该增加的机构也还是要理直气壮地增加,这才是实事求是。

 

又或许有人说,各级组织部门不就是专门做党建工作的吗?很多人可能也都这样看待组织部门。这其实是一个认识误区。如果说组织部门是做党建工作的,那么宣传部门、纪检(监察)部门乃至统战、工青妇……其工作何尝不也是“大党建”范畴中的一部分呢?事实上,组织部门只做组织(人事)工作,这项工作固然是党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,可绝不是党建工作的全部,更不是“大党建”工作的所有内涵。

 

正因为组纪宣等部门做的都只是“大党建”工作的一部分,总体和全局上缺乏一个统管大党建工作的部门,党建工作才难以真正形成合力,无法真正做到实处。

 

具体到非公企业党建。要想改变一些大的非公企业,党委机构几十个、党支部几百个,却发挥不了作用的局面,也必须从制度建设入手。

 

中国古代军队中就设有“监军”,类似于中国人民解放军设有政委(指导员)。所不同的是,古代监军只负责监督军队是不是忠于朝廷,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子弟兵,其政委(指导员)监督部队是不是忠于党和人民。

 

一些非公企业,党委机构几十个、党支部几百个,之所以发挥不了作用,很大原因是,这些党委书记、党支部书记头脑中,大多把“第一身份”看成这些非公企业的员工,说白了,也就是“资本的打工仔”。

 

俗话说“端人碗受人管”。作为“资本的打工仔”,他们自然不敢争取“让党委有话语权,重大问题必须给党委以权力,甚至董事会研究的特别重大问题,党委也可以拥有一票否决权”等切实增强党的领导的权力。

 

近段时间,美国波音公司“吹哨人”离奇死亡(未必是美国政府所为),日本政府调查丰田等汽车公司造假行为,这说明,即使资本主义国家,政府也有给企业下派“特派员”的必要。

 

 有鉴于此,我们迫切需要给非公企业派驻类似于部队政委(指导员)的“党代表”。

 

中央可以考虑出台《/大型非公企业党建工作条例》。比如明确:

 

1、由中央组织部和各级组织部(或今后的党建工作部)给各地大型非公企业派驻“党代表”(具体可划定标准,比如营收或税收达到多少,属于哪一级党委管辖),让他们担任党委书记;这样的“党代表”派任制,甚至可以延申覆盖到一些大型非公企业的要害车间、科室党支部,其党支部书记也由组织部门派任的“党代表”担任。

 

2、“党代表”工资奖金等全部收入(福利)一律由各级财政支出,不得领取非公企业一分钱报酬,如果违反规定,以受贿罪论处(有人或许会说公共财政承受不起这样的压力,但我想,总比恒大等企业捅出几万亿的窟窿强);“党代表”专职做党委或党支部党建工作,同时扮演企业违法经营的“吹哨人”。

 

3、“党代表”不得干涉企业一切合法经营活动。

 

4、必须让非公企业党委有话语权,重大问题必须给党委以权力,甚至董事会研究的特别重大问题,党委也可以拥有一票否决权。如果发现非公企业存在董事会不让“党代表”参加、“三重一大”不经党委研究,或其他故意隐瞒企业重大经营活动(包括不得以“商业机密”为由对“党代表”保密;除非依照《保密法》科学定密的“商业绝密”,“党代表”确应被排除在知悉范围之外)等表现,有关部门可以依照《条例》对非公企业予以处罚。

 

5、如果发现企业有重大违法活动(或嫌疑),“党代表”必须及时向当地有关部门汇报;各级组织部门每年对“党代表”工作进行年度考评,对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“党代表”给予党纪等处分。

 

“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,党的自我革命永远在路上。”中央政策研究室和各级党校等机关,应当真正将党建工作作为严肃、重大的政治课题,认真、科学加以研究,既做好顶层设计,又让地方各级党委结合自身实际,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,做好党建工作的制度建设。

 

(作者:陶余来 合肥市包河区总工会 ;来源:昆仑策网【原创】图片来源网络 侵删)

责任编辑:向太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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